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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消息 2009年12月28日8:30,我校在操场召开全校师生大会,由副校长、党委副书记沈敏同志传达《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沈书记还宣讲了《武汉市供销商业学校励志奖学金申报、发放及管理办法》,并部署2009年度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申报、发放工作。
附:武汉市供销商业学校励志奖学金申报、发放及管理办法
武汉市供销商业学校励志奖学金申报、发放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严格按照武汉市教育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教规[2009]2号文件关于《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贯彻执行。
第二条:学校对“市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三级管理制”即:学校分管领导→校学生资助中心→班主任。校学生资助中心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中职学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含一年级)。
第三条:为了使我校“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发放及管理公正、规范、制度化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市政府奖学金的申报与办理程序
第四条:“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申报办理按下列程序操作:
1、由学生本人按要求认真填写“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以班级为单位将“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申报表”申报学生人数进行汇总,并将申请表和名单汇总表一并交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3、班级申请发放、管理由班主任负责。班主任对本班全体同学进行认真细致地宣传、指导、收集、汇总并做好登记列表上报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班级档案。
4、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班主任对“市政府励志奖学金”工作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和相关政策办理,严防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章 奖励的标准与申请的条件
第五条: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第六条:申请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在企业实习表现突出;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申报和评审:
⑴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者;
⑵自动退学或转学者;
⑶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
⑷学习成绩三门功课不及格者;
⑸因参军等原因保留学籍但不在校学习者。
第四章 评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市政府励志奖学金按每学年申请评审一次。申请对象为中职学校在籍在校(不含一年级)学生。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申请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市政府高中阶段奖学金。家在新洲、黄陂、江夏、蔡甸4个远城区的20个老区贫困地区(含蔡甸区军山镇、侏儒办事处、消泗乡;黄陂区蔡店乡、姚集镇、长轩岭镇、李集镇、木兰乡、王家河镇、蔡家榨镇;新洲区辛冲镇、徐古镇、李集办事处、旧街办事处、道观河管理处、三店办事处、凤凰镇;江夏区山坡乡、湖泗镇、舒安乡)贫困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申报。
第九条:学校将享受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上报建议名单,经学校领导集体评审研究后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用于不正当的消费。
第十一条:经评审核准后获得市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公示之日起生效。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校资助管理中心。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武汉市供销商业学校 校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南湖路特1号 招生热线:027-87389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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